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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疑难机动车报废问题解答
一、被盗抢的机动车 1、对网上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2、对网上未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体出售的机动车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自行解体作为废旧金属出售的机动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三、赠予或转卖后未过户的机动车 对赠予或转卖他人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无法找到受予人或受卖人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四、丢失的机动车 对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丢失的机动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
五、执法部门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 对已被执法部门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可凭原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执法部门出具的收缴文件(或清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解体销毁清单办理注销登记.
六、被执法部门扣留、不愿领回的机动车 被执法部门扣留、机动车所有人不愿领取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相关书面说明和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七、公示期满未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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